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起草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笔者对《期货和衍生品法》《公司法》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理解,现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供监管部门参考。
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一)《办法》现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征求意见稿》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三)笔者建议
1、建议修改为: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修改之处或理由
建议将《公司法》作为《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的上位法依据。
理由如下:
一是因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将《公司法》作为《征求意见稿》的上位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是因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亦将《公司法》作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上位法依据。为确保证监会规章之间一致性,有必要在第一条中加入《公司法》。
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一)《办法》现行规定
《办法》未规定党组织相关内容。
(二)《征求意见稿》规定
新增条款为:“第四条 期货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 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三)笔者建议
1、建议修改为:“第四条 期货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其理由如下:
《征求意见稿》表述是“期货交易所……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易引起歧义,建议在“发挥领导作用”前加上“党组织”,凸显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三、《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
(一)《办法》现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董事担任。
(二)《征求意见稿》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副总经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三)笔者建议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为避免《征求意见稿》“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规定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建议参考《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的规定,将《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副总经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四、《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
(一)《办法》现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
(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二)《征求意见稿》规定
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二)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职权;(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 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三)笔者建议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总经理的职权是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而《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八项规定董事会职权是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虽然实际中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但为避免《征求意见稿》规定与《公司法》规定相悖,建议将“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这一职权列入《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中。
作者简介
秦 辉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秦辉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四部主任,拥有税务师、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中级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天津仲裁委仲裁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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