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出版了一书,该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杜和浩、陈浩主编,团队成员杨亮、杨小红、李方伟、于智浩参编。该书填补了行业一大空白,甫一面世,即受到业界好评,近日已经跻身法律出版社图书畅销榜第三名。为回馈广大读者和业界同仁,现将该书的部分精彩内容摘要连载分享。
本期分享的是《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否支持呢?《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一书第320页提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依法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原则上不支持其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特定情形可予以支持。
该书第322-323页写到,最高人民法院观点:本案中,吴道全与丰都一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吴道全并非承包人而是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也享有该项权利。因此,吴道全主张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依法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原则上不支持其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特定情形可予以支持”裁判规则,实务中主要有哪几种观点呢?有无类似案例或者相反案例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是否出台了指导性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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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方伟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李方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硕士学位,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专注于国际商事仲裁、建设工程合同仲裁纠纷、金融与资本市场行业或领域内的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解决业务,擅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的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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